7月1日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昨天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系数为1.0937。调整范围内的工伤人员,其待遇在原单位支付的参照新办法调整。
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的计发标准,相当于调整前的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2.7%%,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6%%,本次调整系数为1.0937。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
需要提醒的是,此次调整,对象包括2007年6月30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认定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2007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