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08-8-27 13:26:38 来源:苏州日报
从明年元旦开始,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油船和航行于太湖的运输船舶应当配备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网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昨天,作为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个立法项目——《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从法律上保障我市的水上交通安全。
我市现有航道298条,通航总里程达2838.95公里。除此之外,我市其他通航水域也面积广阔,目前,已形成了包括太湖、阳澄湖、尚湖、淀山湖、金鸡湖、环城河等在内的14个水上风景旅游区。而令人担忧的是,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仅2006、2007两年中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就达42起,伤亡13人,沉船22艘,直接经济损失达307.4万元。
究其原因,市交通局局长陆留生认为,我市原有航道的等级相对偏低,桥梁通航径孔不够,船舶大型化之后,船舶交会时容易对现有桥梁撞击产生塌桥事故,影响航道畅通。对于如何避免事故,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船舶应当按照交通安全标志停泊,遇有前方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航道堵塞、水上交通管制以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船舶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当沿本船右舷一侧依次停泊,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路。对于船舶载运要求,该《条例》规定,船舶载运货物应当保证船舶稳定性,不得影响驾驶视线。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船舶载运的货物,甲板以上高度不得超过船舶型深的二分之一,积载宽度不得超过舷外各五十厘米,长度不得超出船身。“一旦天气恶劣,航运船舶进入太湖湖区后,由于没有相关的定位联络设备,搜救工作难度很大。”陆留生说,同时,随着水上旅游事业的发展,水上旅游项目杂而多,交通安全也亟需监管。为此,《条例》第七条规定: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油船和航行于太湖的运输船舶应当配备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网的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船舶在航行时,卫星定位系统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另外,《条例》还对危险货物监管、船舶污染防治、风景旅游区水域和旅游船艇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